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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肉贩与食堂的潜规则背后利益纠葛
字体:[小] [中] [大]本文于 2009-10-26 发布 点击数:147

这是被查获的私宰猪的窝棚点。

10月24日凌晨4时多,记者来到前山市场,只见这里已是灯火通明,各猪肉档都已陆续开张。

“这肉是从肉联厂进的绝对没问题,你看这是上面有盖章痕迹。”一位档主极力向记者推销档上的猪肉。但这些猪肉都已被分解成小块,上面的印章若隐若现难辨真伪。

“私宰猪肉上的印章都是私刻的,看上去好像有印章,但字码都是固定不变的。”市肉类协会秘书长黄汉华告诉记者,而且一些狡猾的私宰猪肉佬,会在整猪身上划几道红色长痕。这样,当猪肉被分割之后,每块肉上面都有印章痕迹和红痕,如同是真印章的残留一样。

黄汉华介绍说,这些私宰猪肉一旦被分解后,即使是行家也很难分辨出来,因此档主要购进私宰肉时一定是先分解。记者在前山市场发现,尽管凌晨4时多商场没什么顾客,但绝大多数的猪肉都已被分解完毕。

莫成介绍说,现在的档主很少全部出售私宰肉,大部分都把私宰肉混在公宰肉中卖。这样工商部门前来检查时,档主就会拿出所进正规肉的发票应付,看着有正规手续加之私宰肉很难发现,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几乎成一些猪肉市场的潜规则。

私宰肉贩与食堂:联手!

“只要猪肉价格上升,私宰肉就马上大量涌现。”猪肉档档主翟亮(化名)告诉记者。

据翟亮介绍,经常会有些业内人士到他档口前,悄悄地说,明天有多少斤瘦肉可以提供给你,一斤肉比正规肉一般要便宜0.5元到1元。计算一下,档主进这种私宰肉后,零卖时一斤比正规肉要多赚1元左右,这样一天进两头私宰猪就能多赚100多元钱,何乐而不为?

莫成向记者证实了翟亮的说法。“这帮职业私宰肉贩都很神秘,谈判时他们都不会直接出面,而是让老乡或者大家都熟悉的同行,前来洽谈价格甚至送肉。”他说,这帮人也很少与不可靠的客户合作。

事实上,私宰肉走入市场零卖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直接送到宾馆、酒楼和工厂、学校的食堂。“有时我们给食堂的采购部门送肉时,他们说你们的肉价格比较高,有人给我们送的肉比你们低多了。”翟亮说,这样情况十有八九是私宰肉贩与食堂采购人员接上了头。

“食堂的师傅喜欢肥肉多的猪肉,因为肥肉可以榨成油炒菜。”莫成说,而私宰猪贩宰的大多都是大肥猪,这样大家很容易一拍即合。

档主与私宰者:勾结!

在这几年打击私宰肉过程中,袁江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私宰猪行业的从业者来来去去就那么一帮。“上次被我们端掉的这个点是这批人,下次端那个点时还是他们。”

“这些人就是珠海市的职业私宰手。”翟亮介绍说,档主通常会通过各种渠道有时是从肉联厂买回生猪,然后委托给这些职业私宰手私宰。按每头猪三四十元的屠宰费算,职业私宰手一晚上大约可赚三四百元的屠宰费。

莫成向本报记者报料说,一些档主甚至直接参与私宰猪的全过程,“档主站在宰猪现场,叮嘱着屠宰手给猪注水,差不多时候就叫停。”他说,更多的时候是,档主不去现场,但告诉屠宰手每头猪所要注的水量。

据悉,档主与屠宰户一般都协议,如果被执法部门发现,损失费双方各摊一半。“一个屠宰户一个月被我们抓三次,那么他们肯定要赔钱了。”袁江推测说。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凌晨三四点钟时,城市路上一些组装成的三轮车,上面驮着东西并盖着布料,很可能就是私宰屠户在向市场档主送私宰猪肉。

打破潜规则?不敢!

“有些摊主明明从肉联厂进了两头猪,案板上却放着四条猪尾巴。”莫成说,这说明摊主很可能在销售私宰猪肉,但别的摊主却很少去举报。

莫成分析说,如果是我举报被对方发现了,整个市场的猪肉佬没人认为你是好人,而是认为你破坏了市场潜规则。大家会说“他买你也能买啊,人家也没妨碍你。”

正是在这种“他买你也能买”的思维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摊主也就随波逐流也加入到买私宰肉的队伍中。

记者了解到,目前珠海市各个市场都由私人承包,市场管理者为留住摊主多收点摊位费,对私宰肉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市场管理者会提醒档主执法人员快要来了,赶紧把私宰肉藏起来。所以往往执法人员刚到市场门口甚至还在路上时,不少违规档主已提前得知消息。

“有令而难行”

市场上私宰肉的屡禁不止,与市场开办单位在商品准入监管上的缺失有密切关系。采访中,市工商部门表示,他们正在加大对市场开办单位的追责力度。

据介绍,在查获的私宰肉变成无主私宰肉的情况下,针对档主的罚款自然作用十分有限。追究市场开办者责任的措施不仅较容易落到实处,也将改变市场开办单位长期以来“只收钱,不管理”的做法,督促其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珠海市工商部门很早就提出了这一做法,但效果并不明显。“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配套并不完善,导致我们在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市工商局市场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市场开办者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的义务”,这一条例并未详细规定市场开办者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及处罚措施。

而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应当受到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往往很难界定。正是因为相关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工商部门对市场开办单位的追责 “有令而难行”。

该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1983年颁布实施的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正在讨论修订。在今年9月进行了意见征集中,市工商局的相关人员即提出了 “明确市场开办单位责任”的建议。

“建议开办者作为市场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的违法违章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督促开办者加强货物准入监管,实行进货查验、巡查台账、索要票证等措施。市场内一旦出现假冒伪劣货物,工商部门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罚。”该负责人介绍道。

不过,该负责人也承认,由于存在很大的争议,该条建议通过的可能性并不大。这意味着,工商部门追究开办者单位责任的“尴尬”一段时期内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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